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信丰县利健建材经销部、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2932号
原告:信丰县利健建材经销部,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南橙集绿色产业物流城B-5栋2号店面。
经营者:刘利健。
被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廖家垅(金垅花园E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4218655G。
法定代表人:郭六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丰县利健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了剩余欠款的归还期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县利健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4元,减半收取4642元,由原告信丰县利健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叶艳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