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19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垅(金垅花园E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居民,住广东省龙川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湘0423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58635.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8635.2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