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垅(金垅花园E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居民,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51.81元,减半收取计4107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