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垅(金垅花园E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居民,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峻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51.81元,减半收取计4107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