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钱际宏,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际宏。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波,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红专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广州市羊城保健食品工业公司大院内东办公楼首层内自编**v>
法定代表人:JAMIESON-MCCASKILLVICTORIALAURENENADEENRUTH。
原审被告: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自编**整栋
法定代表人:姜辉。
原审第三人: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富力盈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坚雄。
上诉人钱际宏、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红专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际宏、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红专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永峰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