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8490号-1
原告新疆盛大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盛大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盛大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盛大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志红
书记员 刘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