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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187号之一
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悦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昆,该公司董事。
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5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9599.5元。
审判员 妥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