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连云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22层办公1号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连云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412室。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8995.89元,执行费10190元,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650226.88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28769.0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2年7月28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6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