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凌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洁,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22层办公1号、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