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洁,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22层办公1号、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