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公路桥涵工程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芳泽园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80018Y。
法定代表人:汪泉兴。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职务经理。
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2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晓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