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22执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玉山县公路桥涵工程公司,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芳泽园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80018Y。
法定代表人:汪泉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山县公路桥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11.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玉山县公路桥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号:6433730181820210000003)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山县公路桥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晒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