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6839号之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683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86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律师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410,954.12元、执行费人民币6,064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8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东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记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东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