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6045号
原告: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学,职务:总经理。
被告:歌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17元,减半收取385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志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香鸣
书 记 员 罗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