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弘,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86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碧合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律师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410,954.12元、执行费人民币6,064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54.12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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