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燕,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欧图菲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欧图菲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8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欧图菲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XXXXXXXXXXXXXXX,账号:7214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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