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淦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州市淦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1民初3427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助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
被告:高州市淦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195122971J,住所:高州市。
原告***与被告***、高州市淦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伟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