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白土村**div>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70265.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进行查控,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截止2019年9月2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并通知其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不同意终本。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7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净
审判员毛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