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2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红宝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690G。

法定代表人:梅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佳美星城401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吕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上诉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吕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上诉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不予缴纳,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小军

审判员  兰大波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