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2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红宝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梅冬。
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佳美星城401div>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23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