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锋力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巨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异154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117号红宝石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690G。
法定代表人:梅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83714032。
法定代表人:任姝帆,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2992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简称:浦发行绵阳分行)与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远发公司)、广元市锋力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巨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行绵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07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锋力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巨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此后,本院以(2020)川07执保78号案于2020年8月5日查封了登记在远发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的34套不动产,包括本案所涉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1栋3层1号房屋。案外人四川富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强公司)认为其在本院查封前已与远发公司签订《抵债及债务转让协议》通过抵偿工程款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富强公司称,异议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的2020年4月20日,已与远发公司签订《抵债及债务转让协议》,双方协议通过抵偿工程款和支付现金方式由案外人购买了案涉房屋,双方还于2020年7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异议人于同年7月18日取得案涉房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异议人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查封。
申请保全人浦发行绵阳分行称,案涉查封房屋登记在被保全人远发公司名下,异议人与远发公司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而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其仅享有债权,对查封房屋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价款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排除执行要件,故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浦发行绵阳分行与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远发公司、广元市锋力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巨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行绵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07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锋力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旺苍巨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此后,本院以(2020)川07执保78号案于2020年8月5日查封了登记在远发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的34套不动产,包括本案所涉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1栋3层1号房屋。
2020年4月20日,因富强公司承建远发公司远发麓港幕墙工程及远达·美美国际玻璃幕墙工程,双方经结算,远发公司尚欠富强公司工程款2035651.35元,双方签订《抵债及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远发公司以美美国际1栋1单元3层1号整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建筑面积877.82㎡,按照7000元/㎡计算总价为6144740元)抵付所欠工程款,富强公司还代远发公司偿还以该房产为抵押物在安州农信社的贷款本金2550000元及过户之前的利息(约150000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同时约定,该抵偿房产总价扣除上述欠付工程款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剩余部分约1409088.65元,富强公司同意自2020年开始分四年等额支付给远发公司。审查过程中,富强公司称现尚未向远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并书面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2020年7月15日,远发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富强公司(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约定远发公司将其开发的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项目中的1幢3层1号房屋(楼栋权属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01306541,测绘建筑面积877.8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总价款6144740元价格出售给富强公司。富强公司称签订合同当日,双方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产权过户申请,但由于远发公司未能及时缴纳过户所需税费,导致未能办理成功。同日,富强公司代远发公司向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2550000元及利息194945.42元。同年7月18日,远发公司向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载明:业主富强公司购我公司开发的美美国际1幢3楼1号,建筑面积877.82平方米,已在我公司办理完毕购房相关手续。现特书面通知贵公司可以为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本通知开出之日其,该业主视为与我公司已完成交房手续。
2020年10月20日,绵阳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显示,案涉房产的房屋唯一号为1115749,取得人为远发公司,限制信息仅有2020年8月5日被本院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外人富强公司所提异议能否排除本院的执行查封措施。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异议人富强公司与远发公司在本案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抵债及债务转让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以工程款抵付及代远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部分价款,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同时,结合异议人对于未办理房产过户的陈述以及异议人与远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距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仅相隔20日的事实,可以认定富强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的原因非因富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因此,本案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异议人富强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1栋3层1号房屋(房屋唯一号:1115749)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松海
审判员  汤 显
审判员  刘立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