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7776号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