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0930851H。
法定代表人:柳炜,总经理。
上诉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
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20)鄂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饶彬
审判员***
审判员*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