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4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里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59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736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