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里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59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平安精灵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112执2070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将本案与(2022)湘0112执2070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4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刘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