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高新区。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里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09308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孟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