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4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宜盛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11号楼甲11-13号3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一村0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彬,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里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在,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审被告:王国彬,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彬,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宜盛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众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在、王国彬、北京兴华佳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宜盛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3.06元、河北众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3.0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