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2482号
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8元,由原告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