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1794号
申请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97180G。
法定代表人:宋天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E1号楼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72307L。
法定代表人:胡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蚌山支行账号为12×××70的存款19400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蚌山支行账号为12×××70的存款19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