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农机大市场E1号楼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72307L。
法定代表人:王久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