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田朝坤,男性1980年12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执行人田朝坤与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37808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