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濮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99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江汉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