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博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异1号之一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珠珠,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关万年,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执行人:姚钦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执行人:吴保住,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治淮,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博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国华商贸B座3层⑼-(15)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4576044J。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与***、蚌埠市博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捷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冶公司对本院对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冶公司称,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与***、博捷公司、五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31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2018年9月25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0月9日,五冶公司按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将欠付的工程款230500元全部支付给关万年,五冶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列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对五冶公司的强制执行,并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撤销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关万年认可签署《和解协议》及收到五冶公司230500元的事实。但认为,如不签订该协议就拿不到工程款,无奈才签订的协议。

姚钦峰、吴保住与***、博捷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与***、博捷公司、五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皖031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工程款290000元;

二、被告蚌埠市博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和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为301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9月25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认五冶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为230500元,由五冶公司支付至关万年在农业银行蚌埠长征支行账户62×××75,支付后博捷公司、五冶公司即为履行完毕(2018)皖031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余款59500元由***承担。2018年10月9日,五冶公司按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将欠付的工程款230500元支付至关万年上述账户。2019年9月9日,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将***、博捷公司、五冶公司均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提供和解协议)。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皖0311执1073号。本院审查期间,关万年认可签署《和解协议》及收到五冶公司2305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2018)皖031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本院对关万年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2018)皖031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五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和解协议》,故本院根据关万年等申请将五冶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现五冶公司提供《和解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关万年予以认可,其余当事人也未提供反驳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万年认为系为拿到工程款无奈才签订的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五冶公司对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负有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应依法驳回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对五冶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撤销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五冶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万年、姚钦峰、吴保住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〇年二月××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