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悦民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3297号
申请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纤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99818796。
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田园巷6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9552484。
申请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拱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89.3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并冻结,但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并对被执行人住址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其他案件有可参与分配的款项7313元,其他案件全部均已程序终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股权、车辆、房产。截至2019年3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31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民家具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32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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