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执3393号之三
原告***诉被告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1422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9891.72元,被执行人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目前正在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85执3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忠强
审 判 员  门淑芳
人民陪审员  徐珍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莫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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