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达木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文泗路北,南林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巨尚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南山村牌楼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畅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石牌大道里仁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巨尚恒丰家具有限公司、安徽畅林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