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1号楼2**22层22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13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自楼18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以西綦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