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452号
申请人:潍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钢街道于家官庄社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HGM7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宏海锦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四方装饰城甲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RMEF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213MA3QXG7K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金票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路白马花园南区商业街1排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P93AKX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海锦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海锦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海锦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