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温水镇文泗路北,南林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HGM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畅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石牌大道里仁村委会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UA3D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巨尚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南山村牌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W5KW4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巨尚恒丰家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6315.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97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