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源盛丰工贸有限公司、泉州顺彬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7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源盛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水城路416号1栋1单元201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顺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东升石材超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XBJW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HGM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源盛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顺彬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49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10270.83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49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