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保204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朱家后戈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天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402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