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保203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青岛恒源盛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水城路416号1栋1单元201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泉州顺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东升石材超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XBJW6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胶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HGM7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青岛恒源盛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496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