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扎西某某、某某达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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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22民初81号
原告:扎西**,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山南市隆子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达扎,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山南市桑日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97、399、401、4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6355886G。
法定代表人:罗兴亚,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扎西**与被告**达扎、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扎西**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扎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3.08元,由扎西**负担。
审判员旦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旦增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