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0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97、399、401、403号铺。
法定代表人:罗兴亚。
关于***与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番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粤011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番安公司未履行支付工资4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650元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10722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工资4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40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均已被其它案件冻结、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被兴宁市人民法院首先冻结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但现未有回复。经查,本院另受理了2宗以番安公司为被执行人、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另案申请执行人已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1254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了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决定书,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需等待破产审查的结果,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3执107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