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7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8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5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