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安丰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喜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喜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6256.53元及逾期利息。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