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执215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仁德。
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6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胜春。
被执行人: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灵峰社区建安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虎邱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虎邱巷12号B-1仓库。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上林县白圩镇朝韦村朝文庄25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红花镇红花村委麦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执行人:杨远澄,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韦琼珠,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罗志强,男,壮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曾璇,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潘胜春,男,壮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蔡燕凤,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韦明学,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陆海龙,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蒋中华,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周贵金,男,壮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赵青华,女,壮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叶慧敏,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履行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仲调字422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5378元。但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据(2019)桂01执21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远澄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20年10月21日,竞买人李德进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35.12万元竞得上述车辆。本院还查封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杨远澄名下商铺的租金,承租人广西××××××有限公司将租金293550元转至本案执行案款专户。执行回款共计644750元,扣收申请执行费175378元和车辆拍辅费用4012元后,余款46536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本院还依据(2019)桂01财保7号裁定书查封或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详见(2019)桂01执保94号保全告知书),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不宜处置。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桂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财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至此,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杨远澄、韦琼珠、罗志强、曾璇、潘胜春、蔡燕凤、韦明学、陆海龙、蒋中华、周贵金、赵青华、***、叶慧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战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