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天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冠县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人确定执行主体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