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321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坤泰悦都小区2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鄂13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号牌为鄂S×××××的奥迪牌车辆一辆和车辆号牌为鄂S×××××的揽胜牌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号牌为鄂S×××××的解放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鄂S×××××的奥迪牌车辆一辆和车辆号牌为鄂S×××××的揽胜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鄂S×××××的解放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