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321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勇敢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查询,我院对查询到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封,但目前土地、房产尚不能处置,对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随县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三、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