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程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321执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坤泰悦都小区2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2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