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7月05日生,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坤泰悦都小区2楼。
负责人:邓克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才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才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鄂13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才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扣划**银行存款18064.2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鄂S0××××的奥迪牌车辆一辆和车辆号牌为鄂S0××××的揽胜牌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黄才军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鄂S9××××的解放牌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才军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黄才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黄才军长期不在住所地,下落不明,案件执行无法向前推进。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随县洪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才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想